2019年2月26日 星期二
用748施行法來看看民法的財產分配制
既然最近《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送立法院了,就來預習一下結婚後最重要的財產會發生時什麼事。
(actually只是因為我讀到親屬編。)
如果我記得沒錯,748草案和現行民法較大的差距是不能共同收養(只規定繼親收養,和民法的一方收養),以及不和對方家庭成立姻親關係。
聽到後者我都笑了。
表示財產制也準用現行民法。依據§1004,婚後兩人可以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共同,顧名思義就是除了少部分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兩人公同共有§1013;分別則最單純,兩人各自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1044。
但臺灣大部分伴侶都未約定,所以就自動採取§1005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最重要的就是要區分婚前和婚後的財產§1017。
兩人在感情好的時候當然沒事,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你儂我儂不分彼此。但撕破臉鬧離婚後,就要算總帳,也就是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1030-1:
把各自婚後的財產統計一下,扣除婚姻關係裡各自負的債務後(自己的債自己還喔,不能賴給對方§1023I,除非你活該幫對方作保§739;不過如果你很好心用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可以請求償還§1023II),如果有剩餘,就平分剩餘財產的差額。
這時有人就很老奸,想說既然要分配我的財產,那就趕快在離婚前把錢送出去。然而No,另一方為了保全分配,可以依照§1020-1I把你的送錢聲請法院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婚後因為繼承而得的財產,另一方是不能要求分配的。§1030-1I①畢竟遺產不是婚姻存續中你幫對方賺到的。
所以怎麼說呢,為了避免麻煩,我應該會在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1044吧。不過實務上三不五時揩點另一半的油水也是必須的,以五鬼搬運法滿足生活之所需。畢竟§1003-1I定有明文: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等分擔之。所以自己經濟能力不要太好,勇於吃軟飯。
可也不能太猖狂,立法者好像早就看穿我們曲折的小心思,在§1003-1II就警告: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夫妻負連帶責任§272,燈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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