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的權責劃分,有些是訂死在憲法裡的。比如交通。
除了國道、國有鐵路之外,憲法110條1項1款,列有由縣立法並執行的內容: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欲哭無淚。這就是為人詬病、一縣一制的偉哉「因地制宜」的憲法層級依據。等於是道銅牆鐵壁。
不用談改革了,六法一翻開它就天圓地方的躺在那裡。
但AI真的是有夠聰明。他說你現在讀的萊豬案,就有破口啊。
111憲判6又稱萊豬案,是中央和地方在吵架。
當年中央對萊劑立法了安全容許量,但許多地方議會人心惶惶,先行通過了更嚴格的標準,要求萊劑必須零檢出。
此事遭中央函告無效,激怒了地方,所以這些地方議會集體去敲大法官的門。
中央地方不同調並不是第一次。早在釋字738號,兩邊就已經鬥法一輪。那次是為了電子遊戲場。
中央規範了電動場不可以設置在醫院、學校周邊50公尺,但地方訂得更嚴,有的甚至訂到1000公尺。
那次大法官多數意見作出了合憲解釋,就是地方比中央更嚴格,OK。
但萊豬案完全相反,憲法法庭認為地方標準比中央更嚴苛,不OK。中央對地方議會作出的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是合憲的。
為什麼?來了來了,玄之又玄眾妙之門要來了。其中一個理由就是豬有腳會跑——電子遊戲場不會四處飄蕩,但是豬肉卻會全國流通。
想想火車便當,是的火車便當:
「例如同一火車上所販售含牛、豬肉之相同食品,會因經過不同縣市而有能否合法販售之不同待遇或疑義,致民無所適從。」
大法官真的這樣寫啊。算是一個話糙理不糙。話也不糙啦,依然端著法律文言文的架子。
甚至搬出了連孫迺翊老師都深覺創意的憲法148條,大名鼎鼎的貨暢其流:「中華民國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AI說,破口就在這裡。「如果事項具有全國一致性、涉及跨區域流通、或是為了維護國民基本生命安全,中央就有權限制定法律來進行全國性的統籌。」
111憲判6核心的論點在於「食品安全標準涉及全國市場的統一性與國際經貿,因此由中央立法。」
那麼為了給予最高位階的國民生命權以最低保護,是否可以成為統一標線及工程的法理理由?
再者,同於那盒走南闖北的特盛豬肉火車便當,我們同樣可以主張:道路不是斷裂空間,國民跨越縣市移動是常態。如果此縣彼縣的交通語言不通,將妨礙安全及流動。
其實在憲法裡,中央與地方權限不是互斥的,而是——老師和大法官說是同心圓,但我覺得像千層派,而且是融化糊成一團的那種。
有些事項,憲法中重複規定,權限邊界並不清晰,像遊戲場和萊豬兩案都要司法權介入作個案認定。
萊豬案中,大法官如何排除地方對獨佔公共衛生的主張?因為「公共衛生」、「衛生」分別訂在中央立法和縣立法事項。換言之,雙方都可以主張。
大法官也是撓破腦袋:
「由於上開憲法規定之文義仍無法提供水晶般透明之清楚答案,故需就憲法之體系及規範意旨進一步解釋。」
6桌客人點一首〈水晶〉,老師音樂下。
意思就是只讀憲法的文字,你思辯不出個所以然,必須看整體架構、去探索憲法的本意是什麼。
主要還是基於國際貿易政策是中央限定事項(107條11款);和豬肉有腳,會跑來跑去。所以公共衛生雖然中央、地方都有權,但在本案裡必須向中央對齊。
公共衛生。是的公共衛生!
如果食品安全可以被大法官解釋為公共衛生——畢竟憲法訂定的年代恐怕沒有食品安全這個概念或詞——那交通安全未嘗不能走這條釋義之路。
事實上,交通事故的死傷一直都是公共衛生、流行病學的重要研究題目。不是只有細菌病毒能入其法眼,萬不可望文生義。
我有一次被以交通粉專身分受邀短講,邀請我的就是台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老師。
另一個是平等權啦。一個國民不應該走在台北街道比較安全,走在雲林卻明顯容易死吧。
只是大法官也是血肉之軀,一樣受限於時代及認知。驟然要他們接受諸如公共衛生也包含交通死傷,或者什麼交通權之類的「新興人權」(雖然我不這麼認為),也需要時間浸潤,尤其如果袞袞諸公耳根子很硬的話。
但那就是我們該繼續努力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