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我寫過門必斯的故事。
一年多後,我終於見到門必斯的媽媽,May。她平常住西雅圖,每年只會回台灣1-2次。
2023年6月,正在讀大學的門必斯特別回台灣實習,但不到兩個星期,他就被闖紅燈的拖吊車撞飛,當場失去生命。
原本,門必斯的事故只是一件悲劇,但May在台灣發起的門必斯行人安全促進會,帶著兒子的事故,想挽救更多台灣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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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May向肇事司機要行車記錄器,但司機說壞了、沒有。
我聽了非常熟悉,這非常台灣。
以前在校園內被危險駕駛司機咆哮,我去向駐警隊要監視器畫面,也是八台壞五台,原因繽紛,有說最近雨天雷擊的、有說工程弄壞的,不一而足。
之後我寫校務建言,結果出來回應的是駐警隊自己,說謝謝指教。
所以我一向對台灣的執法者乃至不受監督照料的錄影器材都心存警戒。我們對社會安全的不信任,都是一次次一件件求助無門中累加下來的,不是一蹴而就。
警務人員如此,更何況民間企業?
他們只好徵求是否有剛好經過的車輛,還保有行車紀錄。
這也是台灣網路上常見的「徵求行車紀錄」的由來。車禍多發之島,卻只能碰運氣看誰有沒洗掉的影像證據。
幸好確實附近有好心人經過,保留了關鍵證據。
May說,美國對運輸公司皆採取行車紀錄實時上雲端,「壞了」還有。
而且採取公司評分系統,司機的罰單紀錄都要掛在公司頭上,任何人都看得到此評分系統,因此消費者聘僱時可以確認駕駛和公司的評分。
May強調,尤其應該強制大型車輛必須這麼做。
台灣的實務現況是,只偏重對司機個人咎責。應該強化公司對司機的連帶責任,如果有疏失,除了民事責任,公司負責人也需要負刑責。
同時,應該升高商業車輛的強制險保險門檻至一千萬,透過高額度保險,讓保險公司為了控管風險,主動監督貨運公司的安全系統。
也防止中小型企業脫產,規避賠償,May形容,那就像「車子裸奔」在路上。
保費也可跟前述的公司評分連動:公司評分高,則保費低;評分低,則保費高到讓他們自然退出市場。
所以公司必須改善品質,也管控司機的駕駛品質與身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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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必斯協會的王文杞理事長,同時也是門必斯的舅舅,補充:
在台灣的「靠行」制度下,往往可以規避民法188條「僱傭人責任」的連帶負責。因為公司常辯稱和司機之間,只是「靠行」或「承攬」,而不是勞基法上的僱傭關係,因此車行不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然而,政府鼓勵靠行制度,因為不用管那麼多車,只要管幾間車行,對他們來說可以減輕管理負擔;但車行卻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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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如果你也對台灣交通感到憤怒、茫然、手足無措,或者純粹要給May一點鼓勵,歡迎3/24(二)晚上7點,在台大新生教學館102室,一起參加台大行人社的活動——
「生命的價碼:台灣失效的交通事故預防及車禍賠償機制」,May是主講人。
本篇完整文章(含門必斯提供的投影片)可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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