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9日 星期六
家學
中午到地政事務所找朋友的朋友,一個小帥哥,高考合格後擔任審查。
他座位前中後都是疊疊文件,桌上有一木盒的章,上面也是密密麻麻的字。
我才想起,小時候也看我媽有一盒這樣的印章,上面是當時看不懂,至今也未必了解的字。她熟練的踩過印泥,用力蓋上,看來非常神氣。
我爸的公司裡充滿油裡油條的業務叔叔阿姨,他們都說我媽是「會讀書的人」。
Emmy Hu說她媽媽從小就跟她聊我忘了,是貨物進出口還什麼政策原理嗎,沒把她當小孩。
我媽也是不知為何,就跟我分享直系血親的定義,「己身所從出、從己身所出」,「寫得很好齁?」讚嘆法律用語的莊嚴與美。
教我算親等。所以國中公民課實在不懂為何有人能糾結在這麼簡單的算術裡。這也算很難得半個家學淵源。
爸媽都做房地產工作,我爸要到處白天談生意、晚上綁看板。踏過一落落黃色看板,鐵絲圈,一桶糨糊,黑色麥克筆的甜甜異味。
我也跟車過,跟叔叔們在晚上當拆看板大隊,專拆他家公司,再用鐵絲在電線桿綑上自己家的看板。
家母則是常跑地政事務所,聽起來非常抽象,我只是覺得什麼地震?也太頻繁了吧?
他們都很會認路,在蕪雜的中壢街道找出標的,很熟練地從盲腸小徑巴庫出來。
但我就是大路癡加駕駛障礙。腦區不小心被開發到別的地方。
爸媽離婚後家母就沒在執業了,掛了招牌還是欲振乏力。也很久不見我爸。爸媽這兩股對於勞動的典範,在我成長過程中雙雙缺席,及身而滅。
家母預言過:你個性太直了,不適合做生意。
結果第一份工作就是在獻殷勤,搞買賣。
朋友遞來一冊靛藍軟皮精裝,內政部的文件範本,教表格填寫,怎麼設定權利、移轉所有。
天啊這世界上還有東西比這更無聊嗎,還沒翻就犯睏。他說,你就好好寫文學啦!
前幾天我才在法條裡讀到,我國土地登記制度有國家賠償,指地政單位如果登記錯誤造成損失,是由國家賠,而這個國家基本上就是那個公務員賠。
所以法律規定有個專戶是地政單位專門要來儲備可能的賠償。
這職業風險!
還有,民眾還會訴願。他跟女友到日本休假,第二天同事就傳訊給他:你又被訴願了。我說,訴願是公家單位的客訴嗎?他說對,走完訴願才會到訴訟,但就算是訴願還是要走一趟流程。
那訴願事由呢?有的是跟律師吵架,他們拿法條攻防,單位又沒有法務協助。或者捲入家庭紛爭,給了民眾不想聽的答案。
看來這鐵飯碗也不好拿嘛,那我就放心了,沒損失什麼XD
倒是確認了很多老代書超級爛。他旁邊兩櫃的姐姐點頭如搗蒜。現在地政窗口都很親切了,不會的交給承辦,他們會告訴你要補什麼件。需要什麼法律知識?什麼技術含金量?根本無。
送件交給助理,簽約才是本業。但據我所知,很多代書直接用定型化契約啊,難度在?
最難的應該就是案源啦。不動產金額大,有人脈最重要。
這不就老屁股們最愛自我吹捧的,什麼做事不如做人之類的道理,結果練得一身油腔滑調,專業知識低落,只是享用了早出生的經濟成長紅利和社會建制闕如紅利。
(地政士法民90年才制定,前面當過的老代書據說可以資格換證,不用經過考試)
結束在這會太突兀嗎?有黃錦樹之風嗎?
2019年3月6日 星期三
你們必須學起來(點鼻頭):土地的預告登記
來,這個你們必須學起來。
如果有人要賣土地給你,依照民法§345成立買賣契約,並依§102I設定始期,期限屆至就生效力,一手交錢一手交地,依§758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可是有個風險,如果在期限前對方就把土地移轉給其他人,不是就害你蒙受損失嗎?畢竟土地的所有權還沒移轉,他還是所有權人,仍然可以依§765自由處分。
當然嗣後可以依§226向他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但不要啊我就要拿到土地,千拜萬拜找到的欸!此時你有幾種防範方式:設定抵押、設定物上保證,或者--
以土地法§79-1與土地登記規則§136,進行限制登記中的「預告登記」,向其他潛在買受人預告:「這棟房子即將移轉給我,勿買,謝謝。」
土§79-1 II:「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 #無效。」要贈與、要買賣,只要有妨礙到你,統統無效!
將買賣契約的債權效力(弱)經由登記,轉化為物權效力(強),排除可能對你的利益造成的影響。
啊啊,聽起來很棒。
‧
但補充一點。
預告登記效力之強,卻強不過國家。國家是它效力的例外。
土§79-1 III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就是不能用預告登記來排除行政徵收和司法判決與執行。
2019年2月26日 星期二
用748施行法來看看民法的財產分配制
既然最近《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送立法院了,就來預習一下結婚後最重要的財產會發生時什麼事。
(actually只是因為我讀到親屬編。)
如果我記得沒錯,748草案和現行民法較大的差距是不能共同收養(只規定繼親收養,和民法的一方收養),以及不和對方家庭成立姻親關係。
聽到後者我都笑了。
表示財產制也準用現行民法。依據§1004,婚後兩人可以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共同,顧名思義就是除了少部分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兩人公同共有§1013;分別則最單純,兩人各自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1044。
但臺灣大部分伴侶都未約定,所以就自動採取§1005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最重要的就是要區分婚前和婚後的財產§1017。
兩人在感情好的時候當然沒事,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你儂我儂不分彼此。但撕破臉鬧離婚後,就要算總帳,也就是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1030-1:
把各自婚後的財產統計一下,扣除婚姻關係裡各自負的債務後(自己的債自己還喔,不能賴給對方§1023I,除非你活該幫對方作保§739;不過如果你很好心用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可以請求償還§1023II),如果有剩餘,就平分剩餘財產的差額。
這時有人就很老奸,想說既然要分配我的財產,那就趕快在離婚前把錢送出去。然而No,另一方為了保全分配,可以依照§1020-1I把你的送錢聲請法院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婚後因為繼承而得的財產,另一方是不能要求分配的。§1030-1I①畢竟遺產不是婚姻存續中你幫對方賺到的。
所以怎麼說呢,為了避免麻煩,我應該會在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1044吧。不過實務上三不五時揩點另一半的油水也是必須的,以五鬼搬運法滿足生活之所需。畢竟§1003-1I定有明文: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等分擔之。所以自己經濟能力不要太好,勇於吃軟飯。
可也不能太猖狂,立法者好像早就看穿我們曲折的小心思,在§1003-1II就警告: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夫妻負連帶責任§272,燈冷。
2019年2月25日 星期一
標準的錯誤示範
好的,經我詢問了現役地政事務所員及敝校法律系畢同儕,確認如下:
(1)抵押權不是債權,而是物權吧?
是的,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用來擔保債權履行。如果欠錢不還,抵押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的不動產,取得價金作為債務償還。
並不是說抵押權=欠錢=債權,這是完全錯誤的連結。
(2)抵押權人可否聲請除去地上權後拍賣之?(依據§866II)
可以。但要件是§866I所規定的,抵押權設定在前,而後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成立租賃關係者,才能適用§866II的請求法院除去權利、終止租賃關係後拍賣。
並不是地上權為物權、抵押權為債權,物權>債權,不得拍賣。這是完全錯誤的。
還是想不通資深現役代書怎麼可以犯這種初級失誤。
按照民法§535,受有報酬的委任關係,受任人要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很高的注意義務。(如果是無償的,只要「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就可以了,注意義務比較低)
因為有收錢,法律認定你有相關專業知識。也就是說處理當事人事務有疏忽,是可以判賠的。
要是你的委任人相信你,對一塊設有抵押的土地再設定了地上權蓋房子,最後卻被法拍,我不相信他提告你會平安順遂耶。
本來我對該位叔叔雖不特別親暱,倒也不吝友善,只是往後恐怕會另眼相待。這麼簡單的疏漏,即使放下我的較真都還感到不爽。
我當下沒有跟似乎酒酣耳熱的長輩們爭論,畢竟是家父熱心的直接致電來請叔叔指示。
但錯就是錯啊。不會因為資深、長輩就變成對的。看到他山之石,年歲見長的我也要謹慎。
#所謂標準的錯誤示範
2019年2月23日 星期六
博士博
大家都知道買賣不破租賃,就是你在租屋時如果房子被房東賣掉,新屋主也不能要求你搬走,還要繼續履行租約。§425
(不過如果舊屋主未告知,新屋主可以因「買賣瑕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359或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360)
但是,如果在你租屋前,房子就被屋主設定抵押,抵押權人(通常是銀行)就有權§866II聲請法院終止租賃,把你的租屋拿去拍賣掉喔。
所以建議租屋時請屋主拿謄本來看,確認房子沒有設抵押。
但誰有這閒工夫啊。
抵押還有很爽的事。一般債務的完成時效是15年§125,時效完成後欠債的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144。
好啦,追債的你因為後知後覺拿不到錢啦,只能徒呼負負。
不過!如果此時你想起,當年對方欠債時,為了作為擔保,有把不動產設定抵押§758給你,在時效完成的五年內你都還能把它當時設定的抵押物拿去拍賣§880!爽!
於是我最近與家父終於有所交集,我向他分享抵押權令人驚喜的蠻橫與爽,他恭賀:恭喜你進入不動產領域。
白天上課中依據老師的敦促,傳Line請求他與我講臺語,翻拍了原文課本後他回:什麼小東東呢?
為了確認地道大園漳州腔,我:你滷蛋是唸ㄋㄥ還是ㄋㄨㄧ呢?
他的回答非常專業:「福建漳州縣南靖府來宜蘭及八德(來祖臺)都講ろ×-」
ろ×-耶
我快被手寫輸入笑死。
不過還是好讚嘆喔:原來是劉博士!隱藏許久你的真實身分。
隔了九小時,他回了一隻害羞的青蛙貼圖給我。
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為何是爭§972?
我的民法老師說不懂同婚為何要修§972這條
§972(婚約之要件)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婚約就是訂婚,訂婚只是民間習俗,可以不訂而結,就算訂了也可以不結,而且不能強迫履行
§975(婚約之效力)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重點應該是結婚
§982(結婚之形式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三個要件:書面、證人、登記,缺一不可,否則無效(§988)。但要件裡並沒有限制「男女」當事人,所以他認為根本不用修民法,行政院直接下達行政命令給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婚姻登記即可。
是不是算有道理?好難喔這世間。我稍微翻了前後法條,在想會不會是由於
§980(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可它還是沒有限定當事人性別呀,兩個滿十八歲的男性、兩個滿十六歲的女性兩兩互結也不違反。
「行政命令就可以解決的問題,這麼大費周章,不知有什麼特殊的政治目的?」
※朋友後來補充:
第一段呢?
https://tinyurl.com/y75vpl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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