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為何是爭§972?


我的民法老師說不懂同婚為何要修§972這條

 §972(婚約之要件)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婚約就是訂婚,訂婚只是民間習俗,可以不訂而結,就算訂了也可以不結,而且不能強迫履行

 §975(婚約之效力)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重點應該是結婚

 §982(結婚之形式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三個要件:書面、證人、登記,缺一不可,否則無效(§988)。但要件裡並沒有限制「男女」當事人,所以他認為根本不用修民法,行政院直接下達行政命令給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婚姻登記即可。

是不是算有道理?好難喔這世間。我稍微翻了前後法條,在想會不會是由於

 §980(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可它還是沒有限定當事人性別呀,兩個滿十八歲的男性、兩個滿十六歲的女性兩兩互結也不違反。

「行政命令就可以解決的問題,這麼大費周章,不知有什麼特殊的政治目的?」

 ※朋友後來補充:

 第一段呢?
 https://tinyurl.com/y75vpl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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