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6日 星期三

你們必須學起來(點鼻頭):土地的預告登記


來,這個你們必須學起來。

如果有人要賣土地給你,依照民法§345成立買賣契約,並依§102I設定始期,期限屆至就生效力,一手交錢一手交地,依§758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可是有個風險,如果在期限前對方就把土地移轉給其他人,不是就害你蒙受損失嗎?畢竟土地的所有權還沒移轉,他還是所有權人,仍然可以依§765自由處分。

當然嗣後可以依§226向他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但不要啊我就要拿到土地,千拜萬拜找到的欸!此時你有幾種防範方式:設定抵押、設定物上保證,或者--

以土地法§79-1與土地登記規則§136,進行限制登記中的「預告登記」,向其他潛在買受人預告:「這棟房子即將移轉給我,勿買,謝謝。」

土§79-1 II:「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 #無效。」要贈與、要買賣,只要有妨礙到你,統統無效!

將買賣契約的債權效力(弱)經由登記,轉化為物權效力(強),排除可能對你的利益造成的影響。

啊啊,聽起來很棒。



但補充一點。

預告登記效力之強,卻強不過國家。國家是它效力的例外。

土§79-1 III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就是不能用預告登記來排除行政徵收和司法判決與執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