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 星期一
標準的錯誤示範
好的,經我詢問了現役地政事務所員及敝校法律系畢同儕,確認如下:
(1)抵押權不是債權,而是物權吧?
是的,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用來擔保債權履行。如果欠錢不還,抵押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的不動產,取得價金作為債務償還。
並不是說抵押權=欠錢=債權,這是完全錯誤的連結。
(2)抵押權人可否聲請除去地上權後拍賣之?(依據§866II)
可以。但要件是§866I所規定的,抵押權設定在前,而後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成立租賃關係者,才能適用§866II的請求法院除去權利、終止租賃關係後拍賣。
並不是地上權為物權、抵押權為債權,物權>債權,不得拍賣。這是完全錯誤的。
還是想不通資深現役代書怎麼可以犯這種初級失誤。
按照民法§535,受有報酬的委任關係,受任人要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很高的注意義務。(如果是無償的,只要「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就可以了,注意義務比較低)
因為有收錢,法律認定你有相關專業知識。也就是說處理當事人事務有疏忽,是可以判賠的。
要是你的委任人相信你,對一塊設有抵押的土地再設定了地上權蓋房子,最後卻被法拍,我不相信他提告你會平安順遂耶。
本來我對該位叔叔雖不特別親暱,倒也不吝友善,只是往後恐怕會另眼相待。這麼簡單的疏漏,即使放下我的較真都還感到不爽。
我當下沒有跟似乎酒酣耳熱的長輩們爭論,畢竟是家父熱心的直接致電來請叔叔指示。
但錯就是錯啊。不會因為資深、長輩就變成對的。看到他山之石,年歲見長的我也要謹慎。
#所謂標準的錯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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