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日 星期六

列席校內交通安全委員會初體驗


總務長:「不希望影響到校園的氛圍,比如我就知道我系上同事停在...停在合格以外的地方。我想臺大還是一個比較liberal的地方,這樣開放檢舉是不太好。」

我:「再liberal也有rule啊。」

學務長:「同學是我邀請來的,但是列席不能提動議喔。」

我:「喔我不知道,對不起。」

鄭代表景平:「那我代替這位同學提出動議。」

#好帥
#粉學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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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跑去向學弟致謝。

鄭代表景平:因為我也有在檢舉,哈。學校就...鄉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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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參加校內會議,有些技術性的討論很具體、很有收穫,尤其是法規上的。

法律系顏老師佑紘很可愛,說話有理又宏亮如牛,一查果然是補教名師。

最重要的是,有貢獻於共同體的爽,或者該說是政治效能感?「我的意見總算能上達天聽」。原來細到像「出入口是否擺置違規告示與罰則牌」都有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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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長還用「如果開放檢舉,那『怎麼只檢舉我、不檢舉他』的責怪也會有。總之,校園氣氛會人人自危」作為反駁。

我昨天才讀到,不法在先者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為什麼警察只抓我不抓他?

校園氣氛之說更讓我不能接受。學弟說得沒錯,粗體的鄉愿

問題似乎是在:臺灣的大學校園適用大學法(自治條例?分不清耶),所以不能直接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施以罰鍰。

行政罰只有政府能實施。一國境內只有一個政府。臺大不是政府。

所以在臺大裡違規的車輛,就算被開罰單也沒有強制力,不繳也無所謂。

汽車入校時必須領停車證,便可視為與校方有契約關係,還可能以契約規定要求給付。

(但校警執法能量低落,也不開放我們檢舉。徒法不足以自行,不就淪為具文嗎。)

但自由鑽入校園的機車、自行車,則不用換證,又何來「契約」?既無契約,又何從以違約要求給付?

一切都麻煩透頂。

顏老師說,連我們校長遴選都不確定算不算大學自治的範疇了,更何況是「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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