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1日 星期三

左轉處方箋:張娟芬《殺戮的艱難》


2019-08-20
@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
 /主講人張娟芬,主持人林欣怡(廢死聯盟執行長)

真的是沒有花的2010純荊棘第一版,資深娟粉是也。
我們之所以要求死刑,應該都是要求正義。

對死刑的質疑開始於:冤案。也是張娟芬反對死刑的第一個理由。

我們的司法制度離完美太遙遠,它面臨程序正義的問題:若我們的司法在程序上是不完備的,那麼難道我們能夠用不正義的手段處死他人,以獲得正義嗎?(有點類似毒樹毒果理論)

實務上刑事訴訟不是等邊三角形,而是傾斜的:法官與檢察官接近(同一考試、試後一起受訓、集中管理),離被告很遠。司法官也很愛論期別、論輩分,而律師不在同個系統裡面;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可以對調,於是在法庭上會造成角色的混淆。

制度使得被告結構性地被放在不利的位置上,剩下的就看被告身上有什麼可以加減分,階級歧視、族群歧視等因素便不斷被捲進來。

「那麼我就會懷疑:死刑本應該替我實現正義,但若這制度本身是歪的,那它怎麼替我實現正義?」

冤案是個案出發,有人會說:那是例外,其他還要殺。但再看下去,會發現這個訴訟制度的傾斜,會讓所有被告都站在不利的位置上。

尤其慘絕人寰的大案子發生時,那誰是被告誰就慘了,心情上我們就很想懲罰這個人。

這是反對死刑的前兩個原因:1. 個案、2. 制度,然後在廢死聯盟裡待久了,慢慢找到第3.個理由:國家權力應該被限制到哪裡?我們期待的人民與國家的關係內建在語言裡,是一種家庭式的、和諧的親子關係,如「父母官」,「作之君、作之師、作之親」。

但愈了解民主,愈覺得人民和國家站在尖銳的對立關係上。

講民主、憲政,假想敵都是國家。講多數民意、民意政治,我們講的早已不是親子關係,而是假想國家為敵,國家可能違逆人民意志,因此以多數意見為武器,要求國家依民意行政;憲法意涵就更強力,從頭到尾每一個字都在約束政府。

2010年廢死輿論:十五個大法官為什麼凌駕於多數民意?後來同婚也曾經激起此爭論。

但廢死爭議讓張娟芬明白,民主社會為何仍需要憲法、需要大法官這個機制。起先國家是沒有憲法(或不完備)的,只採取民主的多數意見。但造成的惡果,以最常被提起的為例:納粹德國。

憲法的用意即是畫下界線:不行,你大部份事情可以多數決,但有一些不行,如:基本人權。

希特勒的崛起讓我們看到:來自很多人的決定有可能是錯的,很多人的決定可能是自殺式的決定,讓所有人承受惡果。於是憲法開始畫下底線,比如:你必須維持民主自由的體制,即是你們不能多數民意公投要恢復帝制。

如何成為:合格公民/知情公民/內行公民(informed citizen)?她對好公民的定義:對國家有敵意的公民。

內行公民明白,國家是經常性侵犯人民權益的大怪獸,憲法提供的只是一種非常脆弱的保護。觸犯刑法,可能警察跑出來抓你,但國家觸犯憲法時卻不會。但它一旦觸犯,對人權和社會的侵害、影響是非常大的。

司法制度也等待著內行公民。大眾的法治教育讓我們明白,對於死刑的支持是源於對公正社會的想像,但那往往是不知情、misinformed的。

死刑對張娟芬不只是司法議題,而是核心價值:當巨大的犯罪發生,但我們只有集體想到死刑,那這個社會的樣貌便是一個「黑白的社會」,「但我更期待彩色或灰階的社會。」

比如,社會是不是有反省的聲音?除了怪罪壞蛋,能不能去討論是不是有什麼制度性的錯誤,導致了犯罪的發生?例如教育制度裡是不是排除、甚至貶低了低成就學生,讓他從小就自視為不合格的公民/人?又在事後,是否提供什麼,去彌補社會全體受到的驚嚇?

死刑跟體罰很像。體罰比較快速。倘若決定不體罰,那他必須循循善誘,在教育的技術上有所進步。體罰會讓教育者比較懶惰。

死刑也是,它會讓後續的討論、反省都無法出現。

我們作為共同體,那我們想要的原則是什麼?排除壞人?還是去想這個壞人也是在社會裡慢慢長出來的?排除的邏輯和死刑的邏輯是一致的。但我們能否有共同體的邏輯,在共同體的前提之下,把這份惡包含進來?

好,那如果遭遇到「真正的罪大惡極」呢,對於廢死是否還如此堅定?我們去設想一個18歲的罪大惡極?還是12歲的?5歲的?你說哪有可能,5歲哪可能罪大惡極,那我們就停在這裡,如果他長到18歲卻變成罪大惡極,那我們可否去凝視、去反省,這中間讓他變成罪大惡極的過程,發生了什麼事?會不會他16歲時一個頓挫,底下沒人接住,於是造成了他在18歲時成為了罪大惡極。

如果在制度、在成長過程中,不斷被貼標籤,反覆受到歧視,那把一個人推去為惡不也可以想像嗎?

黃明芳案。有趣得讓人雞皮疙瘩。

司法和人生攪和在一起時,真的沒有什麼黑白分明。從人情義理來看,我們都能知道他後來犯的那個罪,是從前面被冤枉的案子來的。

在被司法制度咬住之前,你會覺得它還算公正;被咬住之後,你才發現原來人這麼脆弱。人跟制度對抗時,人是非常渺小而不利的,即使司法制度承載了我們這麼多正面情緒,但她愈了解,愈覺得司法制度擔不起這個重責大任。

我們期待世界有一套規則,而司法幫助我們對世界有公正的想像。但不論在看司法或死刑的議題,總覺得黑或白的分野應該更反省、自省。因為在具體的個案中看見人和制度產生碰撞,我們便會知道它不如想像中的黑白分明。

所以如果萬事都以懲罰處理,恐怕不是這麼好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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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冤的就不殺,不冤的就殺。但,我們如何知道誰冤誰不冤?鄭性澤活下來是因為幸運,如果2006年沒有停止死刑執行,那麼2010年廢死聯盟也沒有機會發現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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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直接殺掉?

A這是基於對監獄制度的不信任,即不相信他放出來不會再犯,所以死刑可以一勞永逸,我們可以不必承擔罪犯再犯的風險。但這很奇怪,對監獄教化功能有敵意,但對司法制度卻很信任?

這種立場的人最大的問題是,「怕他出來再犯→直接把他殺了」,這是一個巨大的跳躍;我們應該看政府是否符合「最小損害原則」,我們可以關到他的身體上客觀失去再犯能力,而不是直接殺了他。

再者,擔心再犯不是應該直接死刑,而是去加強監獄的教化功能。

現在監獄裡有超多不同罪犯(六萬人),死刑犯只有四十幾個。這六萬減四十幾個人,將來有一天都要回歸社會。這都指向強化監獄的教化功能。

Q有沒有可能沒有冤案?

A制度可以改善判決品質,卻不可能完全杜絕誤判。就像作實驗就會有誤差,所有國家都不可能杜絕誤判。如果凝視死刑犯,一定有判錯的,但最恐怖的是:你不知道有哪些。

張娟芬的博論寫十年(2006 - 2015)臺灣的62件死刑判決,「其中有十件我認為有問題。那其他呢?我無法保証。」古往今來沒有一種技術可以去檢驗,說它絕對不會錯。如:鄭捷殺人是確定的,但他有甲狀腺疾患,會使他進入情緒狂暴狀態,那這和他的犯行中間有沒有關?那他是純粹的殺人魔,還是受疾病困擾而無法控制情緒的人?

愈是鑽進去案子看,愈發現裡面有不確定的東西。當時鄭捷律師有提,但法院只想速審速決,給社會一個交代,並且非常火速的送卷到法務部。理論上法務部要審卷,確認無疑,但一定沒有啦。

吳豪人:刑事訴訟的精髓從來不是無罪推定,而是給社會一個交代

且鄭捷是在羅瑩雪下台前搶著殺的,彷彿是政績。

所以有些人認為,死刑可以清晰的分為冤案和非冤案,但事實是我們根本分不清哪些是冤、哪些不是,但就是有人想直接繞過去,所以人們常常只能舉出戲劇裡的案子,因為戲劇是編劇和導演的人造物,它還原犯罪現場。但真實人生哪裡有「罪證確鑿」?裡頭都有關鍵性的疑點,或者讓我們停下來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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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調查顯示:寧願錯殺,不要錯放。因為我們不會自認是蘇建和、徐自強。但可怕的是,錯殺會讓真兇逍遙法外,它讓你得到的安全感是虛假的。

臺灣人太容易覺得自己會變成被害者,而不是成為蘇建和、徐自強,但臺灣真的是非常安全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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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使用媒體頻率愈高的,愈覺得犯罪率在上升。大部分媒體上重複播放的犯罪案件是沒有意義的,只讓你自己嚇自己。

我們需要安全感。她的朋友在英國背包被搶,兩天後接到政府來電:我們對犯罪被害人有心理諮商,您需要嗎?

「我需要的安全感是這個!」我遇到犯罪時,政府機構會給予支持。任何社會都不可能零犯罪,就是看運氣,那這個社會有沒有支持犯罪被害人的系統?而這個支持系統也是我們用死刑制度去逃避的。

支持被害者的人覺得沒有死刑,被害者的正義沒有得到伸張。但執行死刑後大家就不討論了,好像死刑就是送給被害人的禮物,送完就沒事了。可是錯過了重點,重點應該是先承認社會就是會有犯罪,那我們如何減低犯罪對人們產生的衝擊?

挪威大屠殺時,政府資源很重要,提供倖存者、被害者家屬諮商,且是長期的諮商。
這些東西才是能夠真正能增進社會安全感的,但它花錢且長期。死刑相較之下是便宜的、方便的,兩句話平息民怨的。

死刑是奶嘴,它不會真正給你營養,只讓你感覺有東西在那,但我們談到的問題都不會因為死刑制度的存在而得到解答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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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提升監獄教化力?

A林欣怡推薦《把他們關起來然後呢?》《死刑囚的教誨師》

考察(忘了哪一國),因為沒有死刑,所以每個人都要回到社會,那麼在監獄裡所作的努力就是:「尊嚴」。讓受刑人成為有尊嚴的人。比如:有隱私。可以把自己的東西鎖起來。獨立的廁所。這些是人的尊嚴最低的表現。再來是教育、謀生能力的訓練。比如跟外頭工廠一致的生產線,有工頭,一起討論如何製作、改善,也可以在裡頭考證照。

荷蘭的監獄甚至有開放給挪威的,因為挪威不想蓋監獄,荷蘭因為毒品除罪化,監獄裡人不多。挪威還輸出監獄經驗給白俄羅斯(which still has 死刑,且監獄制度很糟糕)。為什麼還讓布列維克這麼舒服的存活?因為所有人要回到社會,所以要能夠活在現代社會:因此電視是液晶螢幕、有電腦可有限度的上網。

他們的監獄非常花錢。

我們對社會的想像就是:不要在監獄裡花錢,但要蓋愈多的監獄。

臺灣已經有監所改革的團體存在,廢死也正在辦理「死刑替代方案」的公民審議。
(又忘了哪一國)矯正機關會通報受假釋人的家鄉公部門,調度地方的資源來協助他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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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獄,核心想法:把監獄當作學校來辦,但我們常常是把學校當監獄來辦。一個嚴酷的社會也把病人當罪犯。張娟芬所理想的社會是,看到罪犯身上比他更大的問題,解決症狀、而不是解決人。

推動社會改變,不是社會齊步走,而是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一再有人回頭問ABC的問題。她覺得這相當好。最基本的問題永遠是最好的問題,可以幫助我們打通任督二脈的問題。

他們提供觀點、提供所能提供最好的資訊,但死刑議題需要時間思辨,你可以在過程裡找到一個自己能夠接受的平衡點。

----------以下是個人心得----------

討論一開始我提到《與惡》。反而是看了劇之後,讓我體察到以前過於流暢的接受廢死,鄙視動輒喊殺的愚民,造就的是優越感。

一如睥睨韓粉、瞧不起接地氣,套句湯舒雯:他們可能錯了,但我們不一定是對的。

承認,是優越感支持著我選擇「進步」的那一端,而非真的對人權有什麼理解、有什麼不可侵犯的追求。

因為每一集跟著賈靜雯哭,讓我有一點點沾帶了受害者遺族的情緒,忍不住僭越地去設想:一樁「罪證確鑿」的暴力發生,為什麼不能判其死?

娟芬後來的說明裡已回答我:戲劇是戲劇,人生是人生。真實人生裡我們沒有重返犯罪現場的全息投影,沒有確罪無疑、鐵證如山。

我承認我還是對罪惡憤怒,而要去壓抑這份憤怒,理智地討論把宣洩憤怒的管道廢除,是困難的。但書裡也說過,所以我也知道:這份憤怒是珍貴的,代表我們依然嚮往正義。

只是娟芬相信,有比死刑更合適的正義代言人。不用受廉價的唬爛家拐賣。

我想到《模仿犯》和《腦男》,奇怪都是日本的作品。日本包含鬼片,整個文化一直演繹「無來由的惡」,倒突然讓我感到生氣(奪易怒,大怒神)

《模仿犯》被宮部美幸姑隱兇手的生長歷程,使我們得以專注於其惡行,且不給他太多同情;《腦男》甚至暗示惡的本性難移,罪犯會狡猾地偽裝已被心理治癒,而出獄再犯。

我欽佩日本人貫徹文學的自由,文學本來就有特權不顧忌任何鐐銬,比如道德。

但此時我嫌惡它們 1.先決地把惡排除在「我們」之外,作者隻手遮天,不讓讀者「理解」惡之生成必然具有社會性,2.預設:有人就是壞得無可救藥,絕無教化遷善、和解修復之可能。

這兩種對人的想像,不能說全錯,但很有可能持續製造惡的事端。日本又,算了我也不熟不要亂罵。

總之有這些想法,權作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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