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學有輕微的相見恨晚。
第一是它用語精準,緊緊縫合意符與意旨,讓語言和事實一一對應。
不容許曖昧歧岔,不接受模稜兩可。(或閾值很低)
大概在過度擴張意義、恣意置入臆測的環境太久,對這種鬆弛感到一點煩躁。
我欣賞它的限縮,甚至它的乾癟:法條去除所有個案的水份,抽象化到能適用各種事實。
意想不到的喜歡這種意義及其載體沉甸甸的攏靠,法體系犬牙交錯、又不得牴觸的階序,其穩固、森嚴,簡直帶來一種安定。
再者,它不吝表達對價值的期待。
特定的法體系,就是在陳述應然、陳述規範,告訴你:我們(立法者,或所代表的社會)希望我們怎麼做,以追求什麼價值。
我受夠存而不論,受夠懸置判斷:「不能輕易判別是非善惡」或者假惺惺的問:「『誰』、『憑什麼』審判?」
初始也許良善的小心翼翼早已淪為不折不扣的相對主義。
我們如今只要下這種塑膠結論,帶著媚俗和偽善:「沒有人能評判好或壞。」就很簡單的高尚起來了。
不,我拒絕這種閃躲,怠惰。
要勇於價值判斷,要砥礪字詞與意義的對應。
就算讀的是奇怪用詞遣字反而容易流於寬泛的文學,或者一度受到最崇尚曖昧游移、除了資本主義去死吧其他什麼狗屁都有價值的社會學薰陶,都要時時提醒,初觸法學給予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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