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生活運動源自於障礙者爭取對自己生活的自主決定權,其訴求能在與非障礙者相同的基礎上,過自己所選擇的日子,並有冒險及犯錯的自由,而非只是被視為依賴他人、需要照顧的弱勢者,進而鎖在家庭或機構照顧模式下的父權關係中。
--孫迺翊,〈身心障礙者「活得像人」的自立生活權利─ 簡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2023)
障礙者自立生活的訴求,跟行人等弱勢用路人的處境,有相當可比之處。
作為台大後門辛亥路復興南路口地縛靈,非常介意那個只開放單側讓行人通過,另一側只能由自行車通過的路口。從國青和法學院一側如果要去搭捷運,或大安運動中心,或道藩圖書館,它強迫行人要繞路:等三次紅燈,走三段斑馬線,才能走到「物理上」可以直接走到的對面。
我有一次就很開心的在極短的綠燈裡逕直走過去了。隨後就被開單了。警察說:為了保護你的安全。
為了「保護」行人,就要禁止行人通行,並且取締、科以罰鍰。
這其實跟古早對障礙者的「保護」沒有兩樣。最棒的保護,就是乾脆不讓你出門。行人也是啊。最棒的保護,就是乾脆不讓行人出現。
這就會導致荒謬的現況:沒有無障礙設施的社會,反而是最保護障礙者的社會。沒有人行道的社會,行人根本無從「分娩」,自然也就沒有非死即傷,大家都完好無損,受困在室內或被迫坐進鈑金,如柯裕棻說的:落得一個毫髮無傷。
但那顯然不是我們要的社會吧?
而且「保護」講得很好聽,實際上1999科員講了大實話。他說不能畫斑馬線(不給行人走),是因為要是開放(給行人慢慢走),從復興南路轉辛亥路的車在尖峰時段會回堵。
至此真相大白。車輛的行走自如是第一要務,你行人沒有資格害我要多等。
駕駛躲在鈑金裡吹空調聽音樂,一秒都等不得。你行人自己去花三個紅燈的時間去多走三道斑馬線。管你大太陽風吹雨淋。
即使是自行車要通過該路口,1999也只能增加幾秒的綠燈。原因一樣:不然會回堵。
我稱之為:輪本交通的路口。
車輛的殖民地,不知何時可以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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