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去問著作權法專家の皓芸老師您們台文界的駱以軍老師剽竊事件。
首先要說明的是著作權保護的「表達」與「思想」二分原則,即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我想約略可以用文學界較熟悉的形式、內容去界分。
同一個思想可以有無數種表達(expression),如果把思想給保護起來,就可能讓第一個提出的人壟斷了該思想,而傷害了思想自由。
所以比較安全的方式,還是在有較詳盡的設定、情節、人物,並且形諸書面之前(草稿也是受保護的),不要透露你的故事雛形。
雖然口語上的陳述也是保護對象,但一來舉證不易,二來其中的詳盡是否能到達足以保護的程度,也還有得爭執。
再者,如果駱老師當時有明確寫出是誰、說了什麼故事,並且是為了評論所需,篇幅也適洽,就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不過好像沒有,他只說有個學員說而已。
不過我在猜要主張著作權保護,恐怕還是礙難成立,因為該學員要舉證已經有相對完整的創作性(creativity),即有最低程度的個性、獨特性,不論是草稿或當時講述的內容。
所以談到最後,老師說著作權法的保護其實動輒得咎,線畫得太嚴格,反而讓思想也受限制。可能只能動用每個領域自己的倫理,說他「很不厚道」XD
確實,因為文壇的權力關係(大作家與初心者、小學員)也衡量不進去。大作家看到就吃、貪得無饜的饕餮式創作慣習也評價不進去。忠告只有少參加點必須交流的創作分享會,小心梗概遭「引用」。
ということ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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