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5日 星期五

違警罰法與萬年國會的前世今生

原來違警罰法(1943-1991)兩度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一次在戒嚴中的1980年,釋字166號: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在原則性、抽象性眾多的憲法裡頭,第八條格外引人注目。篇幅陡增不說,規定的事情也相當細密,詳細說就算是現行犯也要司法或警察機關經過法定程序才能逮捕拘禁,法院也要依法定程序才能審問處罰,吧啦吧啦。


可見制憲者們既懂身體自由多重要,也懂當時的中國(!)身體自由有多容易受侵犯,以司法或警察之名,知道如果規定得太概括、籠統、抽象,可能直接被無視。

儘管如此,違警罰法還是出現了,並且屹立不搖。即使受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者們依然如如不動,置若罔聞。

直到解嚴後的1990年,釋字251號再下:

「亦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不符,應與拘留、罰役之裁決程序,一併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而且最前面還不忘提醒眾人:「......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作成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在案。」

就是:老子/老娘已經說過了,你們有沒有在聽?沒有、沒有、沒有!現在我再說一次,你違憲違憲違憲!

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而且解嚴了,大法官腰桿子終於能硬起來了,不像以前只能委屈巴巴說「不然您給改改吧?」這次直接畫了時間紅線,讓法條定期失效:「至遲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至此,國會才在1991年6月廢止違警罰法,改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並施行至今。萬年國會的落幕,也和大法官有關。釋字251號作成五個月後,釋字261號說:

「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

不過回望當年,萬年國會這個怪物之所以能變得這麼大這麼老,也是大法官自己胡鬧。1954年的釋字31號:

「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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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心建議您們法學界釋字或判例/決議、大法庭裁定、新舊法效力期間......都加個年代在後面吧。這不是我一介法盲張口就來,是碰巧和法律史泰斗泰升所見略同!他只說識字啦,我擅自類推適用,因為年代真的很重要啊,您們法律人的歷史感要再多多努力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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