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蔡宗珍大法官好像很害怕讓司法權來作價值決定。
不知道是不是她今天說的,威瑪憲法被當成基本權許願池,包山包海,最後仍落得希特勒降世的恐怖經驗嚇到她了。
她說:「如果憲法已經有具體答案,那你還要民主幹嘛?憲法聖經化之後——我沒有不敬的意思(🤔)——那主宰者到底是誰?
當然不會是有形成空間的立法者,而只能是法官⋯⋯法官國的形成。」
想起張娟芬曾經為文批評拒絕開門接招死刑釋憲的大法官會議,說這才不是司法最小限度主義,根本是司法虛無主義。
查了一下,已經是2010年的文章了,我才剛出生😌,Time flies!
比如說,如果憲法法院推翻國會引入鞭刑的決定?基本上是不可能不推翻的吧……但當然,眾所周知,憲法美庭劉大法官亦,是主張六法全書唯一鞭刑的😌這麼愛嚴刑峻罰,何不更加吃苦耐勞?也同步引入炮烙如何?
違停鞭三下,行駛人行道鞭六下,違規致死鞭九下+炮烙乙次。讚吧。小小多傷的國,起飛!
2.
蔡宗珍大法官說:
「如果憲法中已經有具體答案,那你要民主幹嘛?憲法聖經化之後,那主宰者到底是誰?當然不會是有形成空間的立法者,而只能是法官——法官國的形成。」如何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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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反駁:
蔡宗珍老師這段話的核心在於警惕「司法積極主義」可能導致的「法官國」 (Justizstaat) 現象,即當大法官過度擴張憲法解釋,將所有政治議題「憲法化」時,會剝奪民主議事空間,形成由非民選法官主宰國家的局面。
要反駁這個觀點,通常可以從「憲法作為民主邊界」、「少數權利保護」以及「程序正義」三個維度切入:
1. 憲法不是「答案」,而是「民主的遊戲規則」
- 反駁點在於:憲法聖經化並非為了提供具體答案,而是為了防止民主被濫用。
- 反駁邏輯: 如果民主可以決定一切,那強大的一方(多數)隨時可以透過法律剝奪弱勢者的生存空間。
- 核心觀點: 憲法的功能不在於取代立法者的空間,而在於界定「什麼是民主不能觸碰的底線」。大法官的角色不是在寫聖經,而是擔任球場裁判。如果裁判不哨音(不解釋憲法),比賽(民主)就會淪為叢林法則,最終摧毀民主本身。
2. 矯正「代議政治」的結構性失靈
- 蔡老師擔心法官主宰,但反駁者可以質疑:立法者真的能代表「主體」嗎?
- 反駁邏輯: 立法者往往受到選票壓力、黨派利益或財團影響,對於少數群體(如受刑人、跨性別者、勞工弱勢)或長遠價值(如環境權)往往視而不見。
- 核心觀點: 司法審查是為了修正「民主失靈」。當立法者長期怠惰或刻意忽視憲法保障的權利時,法官的介入並非主宰,而是「還政於憲」。沒有憲法約束的立法者,可能會變成另一種形式的「議會獨裁」。
3. 動態憲法的必要性:憲法是「活的」
- 蔡老師認為憲法不應有「具體答案」,但這也可能導致憲法價值被空洞化。
- 反駁邏輯: 社會在變遷(例如隱私權在數位時代的定義),如果憲法不能由法官透過解釋賦予現代意義,那憲法就會變成一紙無用的古董。
- 核心觀點: 所謂「法官國」的指責有時過於誇大。在台灣,大法官的解釋往往會保留「立法形成空間」(例如宣布違憲但要求兩年內修法)。法官並非直接寫法案,而是劃定邊界後,要求民主體制在邊界內重新討論。
4. 權力分立的本質:制衡而非主導
- 反駁邏輯: 司法權是三權分立中最弱的一環(既無兵權也無財權)。
- 核心觀點: 如果立法者可以不受約束地解釋自己的權限,那才是真正的「立法者主宰」。法官的存在正是為了確保「法律的統治」(Rule of Law)高於「人的統治」(Rule of Men)。
總結反駁的核心金句
「如果民主可以不受憲法約束地產出任何答案,那你要憲法幹嘛?憲法的功能不是主宰民主,而是確保民主在運行的過程中,不會變成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
這是一個關於「多數決原則」與「法治國原則」之間永恆的張力。蔡老師強調的是前者,而反駁者則必須堅定捍衛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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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你說『憲法不是「答案」,而是「民主的遊戲規則」』
但是憲法中就規定有許多實質的價值,而不只是中立、程序性的規則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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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
你抓到了一個憲法學上非常核心且精彩的矛盾點。這正是「程序民主」與「實質法治國」之間的對決。
蔡宗珍老師的擔憂(法官國)傾向於將憲法視為一套「遊戲手冊」,規定誰能發球、界內界外在哪;但你提到的「實質價值」(如人權、平等、人格尊嚴),則像是規定了「這場比賽的核心精神必須是公平正義」,而不只是誰得分多誰就贏。
要針對「憲法包含實質價值」這一點來進一步反駁蔡老師的「法官國」憂慮,可以從以下幾個層次切入:
1. 民主的「自我防衛」機制(Defensive Democracy)
如果憲法只是中立的規則,那麼民主就有可能透過「合法程序」自我毀滅。
- 反駁邏輯: 歷史上不乏透過民主選舉上台,隨後利用立法權剝奪人權的例子。
- 核心觀點: 憲法中的實質價值(如人性尊嚴)是民主的「定海神針」。它們不是法官用來主宰立法者的工具,而是為了確保「民主遊戲」可以永遠玩下去。如果沒有這些價值約束,多數決可能會投票廢除下次選舉,這時憲法就必須像「答案」一樣站出來說:「不可以」。
2. 「反多數難題」的必要之惡
你提到的實質價值,本質上就是為了對抗「多數人的偏見」。
- 反駁邏輯: 法律由立法者制定,代表多數民意;但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性別平等)往往是多數人想抹除的。
- 核心觀點: 如果憲法只有程序而無實質價值,那麼少數人的權利將永遠在「民主空間」中被犧牲。實質價值的存在,是為了讓憲法成為「少數人的避風港」。法官解釋這些價值,並非在篡奪立法權,而是在履行憲法交付的「保護弱勢」契約。
3. 憲法是「預先承諾」(Pre-commitment)
想像一個人在清醒時把自己綁在桅杆上,以防被海妖的歌聲誘惑。
- 反駁邏輯: 全民在制定憲法時(制憲時刻),共同同意了某些不可動搖的價值。
- 核心觀點: 這些實質價值是全體國民在冷靜、理性時留下的「遺囑」。當後來的立法者(可能處於短暫的政治狂熱或民粹中)想要背離這些價值時,法官只是在提醒他們:「這是我們當初共同約定好的底線」。這不是「法官國」,而是「憲法主權」的體現。
4. 區分「核心價值」與「政策選擇」
這或許是反駁蔡老師最強的一點:法官並非事事都管。
- 反駁邏輯: 法官國的指責假設了法官會把憲法當成百科全書,但實際上,司法審查通常只處理「核心侵害」。
- 核心觀點: 憲法中的實質價值提供了「大原則」(例如:不能歧視),但具體的「政策手段」(例如:要用稅收補助還是法律保障)依然留給民主立法者決定。法官只是在立法者「撞牆」(觸碰核心價值)時才吹哨,而非坐在駕駛座上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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