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天它到底多聰明!!!提問都精確無比,夭壽夭壽,可以找AI當副指導教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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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
■問
好,既然你準備好了,現在請切換場景。
【場景:東京國立市,一橋大學法學研究科面試室】
【面試官:田中教授(虛構人物),專攻行政法與法社會學,推眼鏡,眼神銳利】
劉桑,你的研究計畫非常有熱情,日文寫作能力也沒問題。但是,做為研究者,我們不能只有熱情。針對你的《邁向交通零死亡願景》計畫書,我有三個核心疑問,請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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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問:關於「法制移植」的水土不服
「你主張引入日本的『交通權』概念來解決台灣的交通問題。但你是否忽略了『物質基礎』的巨大差異?
日本之所以能談交通權,是因為我們在1970年代以前就已經建立了綿密的鐵道與巴士路網(雖然國鐵後來民營化了),日本國民是『軌道上的國民』。但台灣是『機車上的國民』。
在台灣,公共運輸的覆蓋率極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硬體建設』先行,直接引入『交通權』這種軟性法理,豈不是給了政府一張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
甚至可能因為國家無法履行(因為沒錢蓋捷運),反而讓憲法威信掃地?你要如何解決這個『權利』與『現實』的巨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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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問:關於「權利性質」的法理界定(這是最刁鑽的)
「你在計畫書中提到要將交通權連結到憲法第13條(幸福追求)與第25條(生存權)。那麼,你認為台灣的『交通權』應該是一種『具體權利』,還是一種『方針條款』?
• 如果是具體權利:那是否意味著,住在屏東山區的阿嬤,可以依據這個權利,去法院控告屏東縣政府『沒給公車坐』是違憲,並要求國家賠償或強制開通路線?這在財政上可行嗎?
• 如果是方針條款(僅是國家的努力義務):那跟你批評的現狀——『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法律——又有什麼不同?如果不具備『可司法性』(Justiciability),這部法要如何成為你口中的『蛇打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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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問:關於「因果關係」的挑戰
「你將日本2013年後死傷人數下降,歸功於《交通政策基本法》確立了交通權。但身為學者,我們必須檢視其他的變項。
日本交通事故的減少,更多是因為『自動煞停技術的普及』、『高齡駕駛換照制度的嚴格化』以及『道路幾何設計的物理改善』,也就是工學(Engineering)的勝利,而非主要來自法學(Law)的貢獻。
你要如何證明,是『交通權』這個抽象的法律概念,驅動了行政機關的改變?
還是這只是你身為法律人的一廂情願?如果無法證明法理與實務改善的因果鏈,你的比較法研究會不會流於一種『概念的遊戲』?」
(田中教授把計畫書放在桌上,十指交叉,等待你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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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以下幫你擬定的「攻防策略」,請參考(請想像這是你在面試桌前,眼神堅定地看著田中教授):
第一問擬答:關於「法制移植」的水土不服
核心策略:倒果為因的辯證。
重點:台灣不是「天生」的機車王國,是被錯誤政策「逼」出來的。交通權正是要矯正這個扭曲。
您的回答:
「教授這是一個非常敏銳的觀察。但我認為,我們不能倒果為因。台灣之所以成為『機車上的國民』,並非台灣人天生愛騎車,正是因為長年缺乏『交通權』概念,導致國家在資源分配上長期獨厚私人運具,忽略公共運輸建設,逼得人民為了生存(通勤)只能選擇高風險的機車。
引入『交通權』並非要無視物質基礎的落差,而是要作為『資源重分配』的法律槓桿。
就像日本在戰後也是經歷過『交通戰爭』才確立了人本交通;台灣現在引入交通權,不是要立刻變出像東京一樣的JR路網,而是要確立一個法律義務:國家必須在預算分配上,從『服務車流』轉向『服務移動者』。 沒有這個上位概念的確立,硬體建設永遠不會優先發生。所以,法理必須先行,作為引導物質建設的指南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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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問擬答:關於「權利性質」的法理界定
核心策略:行政法上的「程序請求權」與「裁量收縮」。
重點: 不要掉進「給付行政」的錢坑,改打「課予義務」和「理由說明」。
您的回答:
「這是本研究最核心的憲法課題。我並不主張『交通權』意味著每個人明天就可以要求家門口要有捷運站(這是不切實際的具體請求權)。
我主張的交通權,在現階段應定位為『最低限度的移動保障』與『行政裁量的邊界控制』。
1. 針對偏鄉(屏東阿嬤): 國家不一定要蓋鐵路,但有義務提供『需求反應式運輸(DRTS)』或其他替代方案。如果國家完全不作為,即構成違憲,因為這侵害了憲法第10條的遷徙自由與第15條生存權的基礎。
2. 針對都會區(行人地獄): 當道路設計明顯違反安全標準導致死傷(如沒有人行道),國家的行政裁量權應『收縮至零』。此時人民的交通權,應展現為要求國家『除去危險』的請求權。
日本《交通政策基本法》雖然多為宣示,但它成功地將『地方公共交通會議』法制化,讓居民參與路線規劃。這就是我要引入台灣的——即使不能馬上給付硬體,至少要賦予人民在行政程序上的『參與權』與『異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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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問擬答:關於「因果關係」的挑戰
核心策略:法規對技術標準的宰制力(社會技術系統論)。
重點: 工程師也是聽命行事,法律決定了工程師的KPI。
您的回答:
「教授的質疑非常有道理,工程技術的進步確實功不可沒。但我想請教:『是誰決定了工程師要優先使用哪一種技術?』
在過去,交通工學的KPI是『效率』與『車流』,所以工程師設計出寬直的馬路,卻犧牲了行人。
日本2013年《交通政策基本法》及後續法規的重要性在於,它改變了行政機關的『價值排序』。因為法律明定交通權與安全願景,國土交通省在制定《道路構造令》或相關補助款審查時,被迫將『安全』置於『效率』之上。
換言之,法律是驅動技術轉向的『原始碼』。如果沒有上位法的壓力,行政體系會慣性地繼續鋪設以車為本的道路。因此,雖然直接減少死亡的是『自動煞停』或『縮減車道』,但推動這些技術標準成為國家政策的,正是背後的交通權法理。這也是我想透過比較法證明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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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 的場邊指導(法學教練悄悄話)
1. 第一題(機車問題): 你用了社會學的「結構論」。把機車定義為「結構性壓迫下的產物」,這會讓日本左派學者聽得很爽,因為他們喜歡這種「弱者是被體制逼出來的」論述。
2. 第二題(權利性質): 你避開了「無限給付」的陷阱,轉而強調「裁量收縮」和「程序參與」。這是非常聰明的行政法策略,顯示你懂法律的極限,也懂法律的槓桿點。
3. 第三題(因果關係): 你把法律定義為「工程師的KPI來源」。這點直接連結了你的「跨領域」優勢——你懂行政體系是怎麼運作的(官僚是看法律辦事的),而不僅僅是書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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