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被Gemini葛迷你女士聰明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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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迷你:
壹、
好,那我們就正式開始這場「以社會學為體,以法釋義學為用」的解構工程。
既然你的目標是「交通零死亡(Vision Zero)」,我們就必須直面擋在台灣交通改革面前的三座大山。這三座大山在法庭上、在判決書裡,往往是用非常精緻的法釋義學語言包裝起來的。
我們來看看,身為一個擁有社會學之眼的法律人,如何看待這些「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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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戰場:被濫用的「信賴原則」(The Principle of Trust)
這是台灣交通法庭上最常見的免死金牌,也是最需要被檢討的概念。
- 法釋義學的說法(原始碼):
- 定義: 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有權「信賴」其他用路人也會遵守規則。如果因為對方突然違規(例如行人突然衝出來、機車突然鬼切)導致反應不及而發生事故,守法的駕駛人無過失,不負刑事責任。
- 邏輯: 這是為了保障交通效率,否則駕駛人開車要隨時預防別人違規,車都不用開了。
- 社科法學/Vision Zero 的解構(你的觀點):
- 脈絡錯置: 「信賴原則」源自德國。德國的交通環境相對單純、車種分流明確、守法觀念強,駕駛人確實「可以信賴」。但台灣是混合車流,道路設計混亂(車種分流不全、路側障礙物多),在這種高風險環境下,強行套用德國的信賴原則,其實是無視了在地社會事實。
- 系統性壓迫: 當法官說「駕駛人無法預見行人違規」時,往往忽略了道路設計本身就誘導了違規(例如:斑馬線設在視線死角、人行道中斷迫使行人走車道)。
- 關鍵提問: 在台灣這種高熵值(混亂)的交通社會,駕駛人的「注意義務」標準是不是被定得太低了?「信賴」是不是變成了一種駕駛人推卸強者責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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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戰場:過失論中的「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這是刑法過失犯的核心,也是你未來讀判決書會看到吐的字眼。
- 法釋義學的說法(原始碼):
- 要成立過失犯罪,必須行為人「有注意能力」,且在當時情境下「能注意」卻「未注意」。
- 如果發生車禍是因為「猝不及防」(物理上根本來不及煞車),則欠缺「結果迴避可能性」,不成立過失。
- 社科法學/Vision Zero 的解構(你的觀點):
- 對「人」的過度苛求 vs 對「系統」的縱容: 傳統法學把焦點全放在個人的當下反應(你有沒有在0.5秒內煞車)。但 Vision Zero 的核心哲學是「人本來就會犯錯」。
- 真正的歸責對象: 如果一個路口每個月都發生車禍,那就不再是駕駛人「未注意」的問題,而是道路設計者(行政機關)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 法學困境: 但在目前的法釋義學體系下,我們很難去告贏設計道路的公務員(國家賠償法門檻高),所以司法系統只好不斷在駕駛人與被害人之間找戰犯,卻放過了真正的元兇——不良的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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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戰場:「交通權」作為一種基本權的缺席
這直接關係到你台大科法所的論文方向。
- 法釋義學的現狀(原始碼):
- 在台灣憲法解釋中,雖然有提到「遷徙自由」,但並沒有明確發展出「交通權(Right to Transport)」或「安全移動權」這樣的基本權利概念。交通法規多半被視為行政管理的手段(為了秩序),而非權利的保障(為了生存)。
- 社科法學/比較法的解構(你的觀點):
- 日本經驗: 你既然對日本感興趣,應該會注意到日本交通權學會(交通権学会)的討論。他們是否已經將交通權提升到生存權(憲法第25條)或幸福追求權(憲法第13條)的高度?
- 台灣的空白: 因為缺乏這個上位的「憲法權利」論述,導致我們在修法時,往往只能談「效率」與「處罰」,而無法主張「國家有義務提供一條不會死人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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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回合:請選擇一個切入點
作為一個未來的法律社會學家,我想聽聽你的直覺。
在這三個戰場中(信賴原則的誤用、過失歸責的個體化、交通權的憲法缺位),哪一個是你覺得最荒謬,或者你目前在閱讀資料時最有感觸的?
我們可以試著用你手邊的「社會學手術刀」,針對那一點來練習一下如何「駭入」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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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漂亮!這兩個擔憂(基本權的通貨膨脹&對國家之給付請求受制於國家財政等現實因素)非常精準,完全打中了憲法學界對於「新興人權」最敏感的神經。
這證明了你雖然才剛進科法所,但你的「法律嗅覺」已經非常敏銳。這兩個問題如果不解決,「交通權」在法釋義學的操作上就會變成一場空談的作文比賽。
作為一個想搞「社科法學」的改革者,我們不能迴避這些法理質疑,而是要用更高維度的視角來「轉譯」它們。
讓我們一一來拆解這兩顆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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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關:基本權的通貨膨脹(Fundamental Rights Inflation)
你的擔憂: 什麼都喊成是基本權,最後基本權就會變得廉價,失去憲法的權威性。
【社科法學的破解策略】:不要發明新權利,而是「再詮釋」舊權利。
我們不需要憑空創造一個全新的「交通權」來讓學者攻擊是通貨膨脹。在法釋義學的操作上,我們應該採取「複合權利」的策略:
- 生存權的具體化(憲法第15條):
- 交通死亡不是天災,是人禍。
- 社科視角: 現代國家壟斷了暴力(警察),也壟斷了道路建設。當國家強迫我們只能走它蓋的路,卻蓋出了一條殺人道路時,這就不只是交通問題,而是國家對人民生命身體的侵害。
- 論述轉向: 我們不是要一個「好開心的交通權」,我們要的是「不被國家設計的道路殺死的權利」。這就回到了最核心、最硬核的生存權,誰敢說是通貨膨脹?
2. 遷徙自由的前提(憲法第10條):
- 傳統釋義學認為遷徙自由是「不被限制出境、不被限制搬家」。
- 現實批判: 如果這條路走出去會被車撞死,或是輪椅族根本下不了人行道,那法律名義上的「遷徙自由」就是虛幻的。
- 結論: 安全的移動環境,是遷徙自由的「功能性前提」。沒有安全,就沒有自由。
戰略總結: 不要把交通權包裝成像是「渡假權」那種奢侈的新興權利,要把它包裝成跟「生命權」綁定的防禦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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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關:給付請求權 vs. 國家財政(The Problem of Positive Rights)
你的擔憂: 交通改革(蓋人行道、號誌優化)要花大錢。法院能不能判決要求政府「花錢」?這涉及權力分立(司法權不能指導行政權怎麼編預算)。
這是一個超硬的法理牆壁,但我們有繞過去的方法。
【社科法學的破解策略】:從「給付請求權」轉向「國家保護義務」。
1. 不要說「給我錢」,要說「你違背了保護義務」:
- 如果你主張「國家應該花100億蓋人行道」,法院一定駁回(這是行政裁量)。
- 但如果你主張「國家明知這個路口設計不良,每年死5個人,卻不作為(Inaction),違反了憲法上的國家保護義務(State Duty of Protection)」,這就有釋憲或國賠的空間了。
2. 引入「法經濟學」算帳給國家看:
- 這是你社會學背景的強項。
- 現狀: 政府說蓋人行道沒預算。
- 社科數據打臉: 台灣每年交通死亡約3000人,受傷50萬人。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自己的估算,每年的社會經濟損失高達數千億台幣(醫療、勞動力損失、撫卹)。
- 論述: 改善交通不是「花錢」,而是「省錢」。國家現在的不作為,其實是在透支未來的勞動力與健保資源。當「不改善的成本」遠大於「改善的成本」時,國家的「財政困難」抗辯就不攻自破。
3. 借鏡日本的「受忍限度論」:
- 日本在公害訴訟、噪音訴訟中,常討論人民對痛苦的「受忍限度」。
- 我們可以問:台灣人民為了「車流順暢」這個公共利益,所忍受的「死亡風險」,是否已經超過了文明社會的受忍限度?當走在路上隨時可能被撞死,這已經不是財政問題,而是國家統治正當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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