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9日 星期一

交通不能只要求安全Ⅱ:交通權憲章的平等性與安全性




交通不能只要求安全。

事實上,日本交通權學會於1998年制定的「交通權憲章」,便把「安全性」排在第二位,第一位留給了「平等性」。

台灣人可能會想:所有人都能開車🚗騎車🛵,你自己不去考駕照上路的,很平等啊?

然而並不。需要使用私家機動車輛才能獲得移動的自由,這本身就已經排除很多人:

年長者、兒童與學生、病患與傷患、身障者、低收入者,或者因環保等理念或自身安全而不願意持有或使用車輛的人。

他們都被排除在台灣的交通之外。去看看台灣道路,幾乎沒有分配跟他們一丁點自由移動的餘裕。

如果視交通為基本權利,就必須建基於每個人都享有資格的前提。

這也是人行環境、自行車道與公共運輸之所以必要的原因。在機動車輛之外,依然保有等量齊觀的選擇,提供給不能或不願擁車和用車的人。

如果連平等(任何人都能獲得交通的權利)都沒有,那麼「安全」就只淪為特權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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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交通治理可能會以「安全」為名,實則限制某些人的移動自由。

例如這裡「不安全」,行人去給我走天橋或地下道。

或者這裡「不安全」,所以我不劃設斑馬線給你,你自己繞路走過來。倒是汽機車可以絲滑柔順的風馳電掣,因為相較於行人,他們(尤其是汽車)有鈑金保護,很「安全」。

只顧「安全」,就可能強化既有的結構性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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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從法理上來說,「安全」是手段或結果,而「平等」則是價值原則。

將價值置於首位,是希望交通系統不只是技術性的風險管理,更能夠反映社會正義的分配與參與。

事實上,交通權憲章一共羅列出11條原則。當時是1998年。普遍被視為落實交通基本權概念的《交通政策基本法》於2013年通過。

以下是交通權憲章(1998)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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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平等性原則

人人都平等地擁有交通權,並應受到保障。

第2條 安全性的確保

人人應受到保護,免於交通事故與交通公害,能夠安全、安心地步行與移動,並在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安全地避難與獲得救助。

第3條 便利性的確保

人人應能舒適、低廉且方便地利用具有連續性與經濟性的交通服務。

第4條 文化性的確保

人人應能享受散步、自行車、旅行等活動,並透過交通獲得藝術欣賞、文化活動、運動等豐富機會。

第5條 環境保全的尊重

國民應積極創造不浪費資源、與地球環境共生的交通系統。

第6條 整合性的尊重

國民應積極創造陸、海、空協調一致,並與住宅、產業設施、公共設施、都市與國土規劃相整合,以公共交通為核心的交通系統。

第7條 國際性的尊重

國民應透過創造根植於日本歷史與風土的交通系統及行使交通權,積極為世界和平、福祉與繁榮做出貢獻。

第8條 行政的責任

中央與地方政府有責任透過提供交通相關資訊與促進國民參與政策制定,在顧及各方利害的同時,最大程度發展國民的交通權。

第9條 交通事業者的責任

交通及相關事業體及其從業者,應確保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並透過其業務最大程度保障並發展國民的交通權。

第10條 國民的責任

國民為了享有交通權,有責任實現、擁護並發展國民的交通權。

第11條 制定交通基本法

國民應要求政府依據本交通權憲章制定「交通基本法」(暫稱),並為實現此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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