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3日 星期三

搞軌案宣判 李泰安無期徒刑。

為什麼不死刑,無期徒刑根本在浪費國財。
噢少給我假仁假義的說些人權之類的虛偽話了,我支持白冰冰。

  南迴搞軌案,今天終於到了宣判的日子,李泰安遭檢察官求處死刑,經過長時間的追蹤與審查,一審宣判結果終於出爐,李泰安被判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
  南迴搞軌案,案發1年多後,李泰安遭檢察官求處死刑,今天終於到了宣判的日子,李家人都做了最壞的打算,包括律師吳漢成及李泰安的家人都不會出庭聽判,下午宣判結果出爐,一審法庭認為,李泰安罪不及死刑,所以最後宣判,判處李泰安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
  庭長說明,之前3次傾覆火車,殺人未遂部份,因為證據不足,所以該部分無罪;但是另外合議庭採用了台大醫院、成大醫院和三軍總醫院報告,認定陳氏紅琛剛送到枋寮醫院時並沒有明顯外傷,內臟也沒有什麼傷害,但被李雙全注射了不明出血性毒物,導致肺部大量出血死亡;而法醫研究所報告指出,被害人是多重創傷死亡,並沒有被採信。
  合議庭認為,犯罪事實是為了詐取保險金,李氏兄弟製造火車傾覆,但是此舉並未造成陳氏紅琛死亡,因而在醫院注射毒物,因此李泰安有殺人罪嫌,罪行重大,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對於這個結果,律師表示有心理準備,但認為合議庭採用的3家醫院報告,並非鑑定報告,因此不服宣判,會上訴到底,至於李泰安的妻子吳春芳聽聞宣判後,則是難過得哭了。
※合議庭
  法院開庭時,若庭上只有一個法官在審理案件,這叫「獨任制」,若庭上有三個法官或五個法官時,這就是「合議制」。當開庭時法官有數人的庭,這就是合議庭。合議庭時,中間那位是審判長,主導整個開庭的程序,旁邊兩個叫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
  現行法,簡易庭是法官一人獨任,其它都是合議庭。
補充:
  審判長負責主持審判,左手邊那位是主審法官,對你的案件操刀執筆,寫下裁判書全文,右手邊那位是來插花的陪席法官,只差沒帶水果日報來看。
  審判長只撇一下裁判書蓋個章而已,真正判你的在左手邊那位。
  「陪席法官,是有提出法律意見權力的法官,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等。」
  是沒錯,認真一點的陪席法官會準備小六法偶而幫忙一下,但是你注意一下不難發現,他...根本沒卷宗(沒看過,手上也沒有),那他要提什麼法律意見呢??(而且陪席法官偶爾也會換,一旦換了你要注意有沒有更新審判程序,否則該判決屬違背法令。)
  審判長功能很大,但是你注意看他會不斷徵詢主審法官的意見。
  這種合議庭說穿了只是浪費其他兩位"不相干"的法官而已...

刑事訴訟法第154、155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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